车险不保险!拒赔解读123
时间:2019/3/19 13:32:58 阅读次数:5630次
每个车险险种都有自己的承保范围,和责任免除条款。
因而在投保车险时要明确保险合同所承保险种,保险期限,了解保险条款,出险后能及时处理,确保自身利益得到维护。
有些车险案件如车主对保险不甚了解,对交规也不大明白,最好找代理机构。
有些车险案件如无法协商解决,只好诉诸法律。
下列情况即使买了保险也无济于事,保险公司会拒绝理赔。
1.车辆未年检。保险只对合格车辆生效,对于未年检的车辆视为不合格车辆。
2.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超出准驾车型。
3.无牌照或不挂牌照。
4.驾驶员酒驾或行为犯罪等。
5.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导致意外等。
6.地震及次生灾害、战争导致。
7.无过错。《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
8.自家人。第三者排除四种人: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人及其后两位他们的家庭成员。
9.在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
其它有些情况
1.逾时报案,报案不实。(有拒赔案例)
2.没经过定损,私自维修。(有点常识的都不会怎么做)
3.投保车辆发生转卖、赠送他人、变更用途、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办理批改手续。(有些免赔条款已标注这项)
交强险免赔条款
有下列情形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或者醉酒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一)因受害人故意照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说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三者责任险免赔事项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0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02.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03.保险车辆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04.车载货物掉落、泄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05.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06.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
07.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08.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09.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10.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1.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辆损失险免赔事项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01.自身原因如载有不明货物导致车辆受损或发生火灾不赔付;
02.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括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括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03.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04.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或由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05.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二次损坏)
06.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07.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08.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使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09.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10.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11.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12.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根据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损失部分;
13.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1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全车盗抢险免赔事项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2.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3.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4.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5.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车上人员责任险免赔事项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01.因违章搭乘造成的人身伤亡;
02.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03.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04.本车上的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所致的自身伤亡;
05.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06.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07.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08.应当由交强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09.根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当自行承担的部分。
10.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免赔事项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2.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3.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自燃损失险免赔事项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2.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3.运载货物的损失;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免赔事项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2.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5.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6.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免赔事项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2.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5.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注
《保险法》规定:"必须有责任认定"保险公司才能赔付。即使被保险人有一定过错,也必须先向第三方索赔,才有可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一旦出险且责任在对方,一定要先找对方赔,如未果(最好是有法庭的强制执行未果的证明),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找保险公司赔偿。
新车保险单生效日以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日期为准,如果在行驶证和号牌未领到时,车辆被盗或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不予赔偿;如有特约险也只管交通事故,盗抢险不予理赔。